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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

时间:2007-3-10 10:56:22  来源:不详
制订的统一度量衡制度就不再继续执行了。京师如此,各省有仿照办理的,如:浙江67,也有仍执行原政策的。康熙五十八年,江苏嘉定县知县张寅根据布政使的批示文件,为较准靛秤,立石南翔城隍行祠内,碑文曰:“秤以十六两为乙斤,戥以民间通用十三号法码为准。从前一秤三锤,任意轻重,手法高低等弊,尽行革除。”68  乾隆十三年常熟福山港口设立公秤,剔弊安商,并“勒石港口,永远遵守”。69  嘉庆十八年,元和、长洲、吴县规定:“凡苏城枣帖牙户,概行领用会馆烙斛【即会馆烙印官斛】,公平出入,并由府勒石永禁,概不许混用私秤,以归划一。”70 此前,四川“渝城靛行自乾隆三十六年,因银色秤斤不一”,商人上控藩宪,“给发铁制较准正秤,撒手离锤,每篓除皮十八斤,每百斤加十斤。”“历年以来,程规久定。至嘉庆四、五两年,弊窦复萌,银色倍低,秤斤不一,彼此紊乱行规。”又经地方政府颁发铁制正秤,并发告示永远遵行。71 道光年间,河南辉县周际华知县“出示晓谕各行店商贾居民人等知悉:凡贸易往来及粮石出入,务宜各矢天良,公平互劝,勿为罔道之谋,勿蹈从前之习,称以十六两为度,量则官斗是遵。倘有轻重大小之不一者,不妨赴衙门呈换。”对不换者,过一月后照例惩办。72 但在多数地区,度量衡没有统一,“乡市不用斛,惟常平仓用之州斗,较衡斗减二,乡斗但州斗之七八不等。” 73 “各乡市斗不一,大率倍于仓半不止,相倍者亦半。” 74 “凡米谷用斗用升,龙邑乃用碗用桶算。”75 这中间可能有民间使用量器习惯问题,但仅从度量衡名目繁多,就足以说明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在全国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

此外,政府还颁布器用布绢法,76 实际上,就是反对制造、贩卖伪劣商品。各地方官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措施。顺治十六年,苏松两府发现有沈青臣等人,假冒金三阳布店字号,制造、贩卖伪劣布匹。于是,地方政府对沈等人进行处罚,并发布告示:“严饬永禁,不许再行混冒”,树碑立法。乾隆元年,苏州又发现此类事情。苏州布业兴盛,名牌字号“可以租价顶售”,“乃有射利之徙,并不自立字号,觊觎他人字号盛行之时,或以字音相同;或以音同字异,窃冒垄断,以伪乱真”。于是,地方官府再次立碑,禁止“苏郡布商冒立字号招牌”,“不许假冒雷同”。77 河南孟县是制造、贩卖白布的地方。由于孟布宽一尺二寸,长至三丈八尺,“俱经官为标发杖杆”,在市场上交易无假货,“以故孟布驰名,自陕甘以至边墙一带,远商云集,每日城镇市集收布特多,车马辐辏,廛市填咽。”但乾隆年间,一些无帖经纪人“截买民间自用短窄布匹,”以次充好,转卖给商贾取利。于是一些机户专门织出窄而短、首尾宽密而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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