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两。96 雍正时开始由盐商付利息,“当领本之初,虽或不无折扣,而尚有现领之银可资周转。且完息仅止一分,不觉其为累也。”97 一般来说,借给盐商的利息是不高的,这从盐商们把国家发放的帑银视为重要财源就可以说明,重息并非重过于嬴的利润,否则盐商就不会视为财源,而视为累商了。作为商人只要嬴利大于借款的利息,就有利可图,若反之,商人是不会贷款的。正如有人指出的:“内务府的币银利息大大低于当时社会上的高利贷,其出借条件并非苛刻,还有展限,恩免之说。币银带有扶植盐商涵义这一点就是毫无意义的了。” 98 有人引用一条史料:乾隆五十二年“至五十四年为止,共借给帑利银六十万两,俾作运本,庶该商等赀本充足,得以转运。”据该商等禀称,“将来缴还所借银六十万两外,情愿再加利银六十万两,共缴银一百二十万两” 99 来说明借给盐商的款项利息重,而引文表明的恰恰是盐商“情愿再加利银”,显然这是盐商的报效,而不是借款的利息。
其三,官商经营专卖商品具有经营垄断权。经营盐、茶、人参、铜等专卖商品,无疑可以获得厚利,贩铜置货,“内地价一,至倭可易五;及回货,则又以一得二。”100 而民商则不能经营这些商品。当时丝是禁止外运商品,但铜商可以“每船配搭绸缎三十三卷”,“准配二三蚕糙丝一千二百斤”,“其非办铜商船仍不得援例夹带”。101 官商在这些优惠条件下,可以迅速获得的厚利,民商不能与之比拟。因此,在清中期以前,富有的商人愿意充当官商。
得到政府给与实惠的官商以向朝廷纳税、报效、捐输作为回报。政府依靠官商的纳税、报效和捐输收回大量资金,使财政收入得到保障。“有清一代的盐商报效,数额巨大,总数达八千一百余万两。” 102 这种报效多在军需、兴修水利、皇室需要、自然灾害时进行。在1750~1800年间,运盐商人每年可获利润500万两。103 盐商平均每年捐输近百万两。104 盐商大概是官商中报效、捐输较多的,他们捐输的款项也只占全年利润的五分之一,可见捐输、报效只是官商利润的一部分,大部分利润是官商投入再生产;或者自己消费;或者作他用了。报效和捐输,没有时间名额的限制,随时可以进行,所以这种方法比较灵活、方便,为更多官商提供了机会。同时“捐输者因捐输量不同可得到从免本身一年杂项差役直至七品顶戴等各种优免和地位。”“如能通过捐输得到顶戴,就可取得某种准官僚的资格,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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