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广东、山东五省沿海,按期轮派官兵巡哨,若有行船被劫,限期破案,否则有关人员受参处。114 浙江省还订立保护商船的章程。115 广东派五路巡洋师船保护商船。116
在内地也有同样的法律,直隶“潘桃口木植所经之地,路僻水险,沿河匪类, 或因水发木漂乘机盗窃;或结党截道拦阻木筏;或暮夜上筏砍绳乘机捞抢,” 雍正八年议准,这类事情如“一经商人呈告,该监督即会同永平府审讯明确,照白昼抢夺律治罪。”117 各地方政府也以勒碑示禁的立法方式,对商人进行保护。顺治十七年,松江府为严禁巡船抢掠竹木立碑。118 福建省示禁滩河恶棍扰害商旅;对商人“不得多方需索留难”。119 雍正十年,广东香山县标营巡查官兵抓获冒领县照,借巡河护客为名,抢劫新会农民灰船的盗匪李立正。120 在江西,有的地方滨江近湖,商贾船只载货往来,难免风浪之险阻,每遇事故就有宵小侵凌。地方政府将简明告示分贴沿河江湖处所,及汛地晓谕,务使人人皆知,禁暴戢奸,防护严密,仍令文武员弁,每月终将巡查有无救护缘由,统于巡缉河道折内声明,汇报查考,毋违。”121
政府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保护商人利益的条文,对违反法律的官员进行惩罚。湖广巡抚张某,“莅任未久,黩货多端,凡所属地方盐引、钱局、船埠等,无不搜括,甚至汉口市肆招牌,亦按数派钱,当日保举之人,必有贿嘱情弊”。张某被革职。122 奉天锦州知县等官员以办差为名,向进口商船和在口岸的行户索银一万余两,受到参处。123 宣化县知县王秉正赊欠商户布银不还,被“问拟杖罪”。124
对官员、军队、基层政府和牙行滋扰商贾,中央政府屡下*。清初,政府军与吴三桂作战,广东总督卢崇峻,“奏请大兵往来封借商民船只,不许。”同时,永禁借名军需“勒索供应”,对违犯者“指名参奏”。“军需络绎,往往累及小民”,户部题准“饬各该督抚,严查地方官员,凡一应供应粮饷及沿途喂马,俱准动用正赋,不许借端私派百姓,至办买米粮草豆,务照时价支给,勿致累民。”125 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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