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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

时间:2007-3-10 10:56:22  来源:不详

有的地方官员按照中央的规定,对市场进行管理,“严禁囤户不得居奇抬价”,得到纂修方志者的称赞。62  广东临高县多文市,“旧有地租,每至年终,市主横收,商者扰之。康熙四十三年,知县樊庶捐俸悉买其地,听贾者建屋宇贸迁,商民称便。其市日盛。”63  也有的地方官,订立条约,管理集市。其中有“生员、衙役、宦仆不许揽充斗户,市棍不许插身把持;集场务于东西北三关十日一轮,摆到通衢,不许隐藏场院之内等。”64

统一度量衡,也是市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市场交易中,“各省民间所用斗斛大小迥然各别,此皆牙侩平价之人牟利所致。又升斗面宽底窄,若少尖量即致浮多,稍平量即致亏少,弊端易生”,清廷发现由于度量衡不统一而造成市场贸易中的问题后,向各地方官询问:“嗣后直隶各省斗斛大小应作何划一?其升斗式样可否底面一律平准?至盛京金石、金斗、关东斗亦应否一并划一?尔等议奏。”于是各大臣提出,顺治五年户部将库存红斛与通州铁斛进行比较,结果红斛大,又将红斛减改为斛样。十二年,将铸造铁斛十二具,存部和仓场各一具,其余发给直隶各省。听了大臣们发表的意见之后,康熙四十三年,玄烨把户部的铁斛盛水,加以测量,规定了铁斛以五斗为准。令户部造三十具,分发各省,“永远遵行”,其他各斗“皆停其使用”。65 以后,政府编订度量衡律,对私造度量衡器具的人进行法律制裁。66 订立上述有关惩罚法规,是以立法形式对全国实行统一度量衡的一种保证。

到了乾隆年间,统一度量衡的政策在执行中发生了变化。先是御史吴绶诏奏称:“京城市用升斗有关东门面等名色,大小悬绝,多寡参差”,奏请照官仓定式一律较定,限期收缴旧斗升。户部复查指出:京城市面有卫斛、关东斗等,各商铺或照卫斛;或照关东斗;小贩、居民自置柳木升斗。虽然式样参差,但“升斗大则价增,升斗小则价减,核之官斗折中计算大抵不甚悬殊。历来沿习已久,俱各相安。”如果“骤令改易,事涉纷更。且验烙官斗辗转领给,徒启吏胥需索之端,于实政殊无裨益”。户部批驳了该御史的意见,主张维持参差不一的原状。由此,康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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