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素,所以政府要缓解民间内部矛盾,在商人与农民、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牙行、商人与官员、商人与政府之间,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但在实际中,政府对商品交易市场软环境的政策与管理,确实起到了发展商品流通的积极作用。虽然政府的目的不是为了商品流通的发展,尽管不能令行禁止,但对阻碍商品流通顺畅进行的恶势力进行治理整顿,打击倒买囤积、垄断、把持市场的奸商,统一度量衡等,保证了商品交易的正常进行,维持了市场秩序,为商人创造了有利的经营环境。政府对农村集场、市镇和城市市场的设置与管理;官员捐俸恢复或重建市场,一方面顺应经济发展和民间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具有一种倡议作用,引导民间自建集场。在这种大环境下,清代全国的集场、市镇数量比以往任何一个朝代都多,这与清廷政策的导向性,以及各级地方官府所起的作用密不可分,从而为商品经济发展创造了必要的硬件环境。从长远看,政府保商的法规,确是清代社会商人经营的一种保证。管理总比不管好,不能因为牙行欺商,官员扰商等弊病存在,就否定政府对市场的政策与管理。因为官府是反对任何人骚扰商人的,从政策走向和执行的效果看,无疑对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商人经营都是有利的。
应该提到的是,由于官兵贪赃枉法,吏治腐败,使得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人往往很少享受到政府给与的保护。扰累商民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处于民不究,官不管的状况,多数商人常常忍受勒索,敢于告发是少数。有时商人虽举报,但官员不负责,不管理,举报也无用。道咸年间,口北地方“客商之遭害者,指不胜屈,报官无益,遂亦隐忍而不报,向使稍稍著意,稍稍动手,或当不至横肆若此耳。”149当然商人也以结交官员,贿赂当政,投靠政府,偷漏税款等方式,进行自我保护和反抗。
然而在贯彻执行政策的问题上,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清代的官员并非都是贪污腐败的,正如卢梭所说:“任何一个政府,假如它不腐化、不败坏,总是严格遵循着它所负的使命前进,那末,这个政府就没有设立的必要。在一个国家里,如果任何人都不规避法律,任何官员都不滥用职权,那末,这个国家就既不需要官员也不需要法律。” 150 清代前期的政府官员中,既有政绩斐然的,又有无所作为的,更有贪赃枉法的。但中央政府不鼓励官员贪污犯法,并对贪赃枉法的行为,制订了许多处罚条例。当时一些贪污腐败的总督、巡抚等省级高官受到法律处罚的事例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政府的政策、法规,正是靠那些勤政廉政的官员贯彻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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