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而且也说明官商的管理体制已经不宜再沿续下去了。
清代前期政府从统治需要出发,推行了对民商和官商管理上的双轨制。这种传统的商品经济制度是专制政府独特的管理模式,贯穿有清一代,为维持地主制经济的运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如果说中国古代社会早期是以国家干预的指令性经济占主导地位,那么到了后期,特别是清代前期,尤其在商品流通方面,国家干预已经退居次要。只是在对官商的管理上,和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地区间粮食等物资调济时,政府才下达指令,或专项投资,引导商人营运。可见清代前期的政府不是包罗万象,什么都管,而是创造经营环境,保护商人利益,调动商人的积极性。其政策、法规可操作性强,适应社会实际,所以能长期延续下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制订政策、法规,一方面严格管理官商,保证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也充当了市场交易的裁判员。尽管其对官商的管理方式有许多弊病,但在当时地主制经济的条件下,从财政方面看,特别是在前期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市场交易则主要由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节。“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双管齐下,形成中国专制政体下商品经济颇具特色的运转方式。其重要特点就在于它使市场交易基本形成了自由竞争,当然也是一种不完全的自由竞争,使得民间商业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发展,民商的发展也比较正常、稳定、迅速。正是这种自由放任,听之认之的经营环境,才是清代社会商品经济、商人发展的保证。当时商人数量的增多,商帮队伍的扩大和增加,几乎无省无之,亘古未有,意义深远。
清代专制政府的市场政策与管理,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在推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要小得多,甚至有本质的区别。专制政权的本质特征就是一切从巩固自己的统治出发,以国家*、军事、财政需要为出发点而制订政令、法规。因此其政策、法规,必然首先要求达到社会稳定,甚至为了稳定而牺牲经济发展。这是因为中国专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农业,以农业为本,工商为末业。只要农业发展,人民有饭吃,社会秩序就会安定,政权也就稳固。朝廷自然从这一利益出发制订国策,所以很少从商品经济发展的角度制订政策和法规,对市场进行管理。需要指出的是:清代政府重视农业,但并不轻视商业。农业与商业在地主制经济条件下不是对立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在整个地主制经济中,比例适中,协调发展。从未发生只发展农业,抑制手工业、商业,而使比例失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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