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并不收租的。当然也有一些地方两季都收地租,如安徽夥县的部分地区,本书第119页(但在这二个案例中,田地亩数虽然不清,租量却很低,前者的“常数项”为300多斤,后者为80多斤,第95页)。又据研究∶春花在永佃田,一般归佃农所有;非永佃田,或地主与佃农均分,或归佃农独得(章有义∶《明清徽州土地关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页338)。
4.本书第104、109-110页,其中仅祁门十八都黄福坑一件(1660-1680),似乎有所上升,见第116页。
5. Kang Chao∶“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An Economic Analysis”,1986,P.216,见曾小萍∶“现代化与19—20世纪中国的经济结构”,汪熙、魏斐德主编《中国现代化问题──一个多方位的历史探索》,复旦大学出版社,页79。
6.本书第75页;应补充说明的是,对民国年间的实收租额,本书认为又有回升的现象(第96页);并认为是因为中国与西方开始接触,农业技术略有改观的结果。其实它与“军绅政权”下农民状况的恶化,也许关系更大。
7.参见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9,北京,页107;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95-101。
8.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145-153。
9.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148、149。
10.李文治∶《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页15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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