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记载。但这些恐怕已足以说明,租额下降当还有其他的原因,而且其重要性远远大于亩产量的增减,甚或可以说它与粮食常产量的变化已没有多大关系。
那么,决定这一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呢?在我看来,这就是农民身分地位的提高和佃农所做的种种反抗。这一情况曾为不少的明清史研究所指出,可惜它还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根据现有的研究,明清时期特别是清代以来,在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和“庶民地主”身分提高的同时,佃农曾取得了部分的土地所有权,如“一田二主、一田三主”等,相当普遍地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即永佃权),并通过抗租、减租等手段占有较多的劳动果实。<7> 在抗租行为中,不仅有个人单独做出的(主要见于清代刑科档案),据各地史料来看,也有不少是“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的”。如江西瑞金平日“结党称雄”,岁歉则“竖旗抗租”,江苏江阴“公然结党抗赖,连村累市”,苏、松、常三府,结盟“以抗田主”,崇明书写揭帖,聚众抗租,广西一些地方也“聚众敛钱,抗租不交”,此外,浙江(永嘉等)、河北、湖南、热河、山东等地都发生过类似的事件。<8> 农民不但在受灾时要抗租欠租,在“丰收之岁,尚不免凌其业主,抗租免息”(乾隆上谕),歉岁固要减租,丰岁“亦且拖欠”(江西龙岩),即在丰岁,也是拒交全租的(崇明)。<9>
农民在这种斗争中,曾采取了多种手法,如收获之后“先尽私用花销,只且存下糠粞瘪谷并着水搀和搪抵,或将低钱粗布任意准折,还未及半,竟行侵占”;或“先将好稻收藏,百计延挨,甫以糁瘪,拌土挜交,或短少租额,全以破物掗抵”;“或分收不均,或私行偷割”,……<10> 其主旨是欠租(让租),而不是抗不交租,且多半以悄悄的行为为主。
应该指出,中国农民一向有着若干的“秘密行为”──不论在古代还是今天──它们与公开的反抗不同,有些已经成为某种惯例,也不一定能见于史书的记载。但看不到这些,或不承认这些文字记载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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