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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代粮食亩产量的估算问题──《清代粮食亩产量研究》读后

时间:2007-3-10 10:56:32  来源:不详
; 书中的再一个方法,是从纳税额来观察粮食亩产量的变化(第四章)。其基本假定,是清代田赋乃根据“田赋率”而定,因此用不同时期的每亩田赋额除以田赋率,即可得出粮食亩产量的增减变化(第70页)。中国古代可能有过根据比率征收田赋的时期,如汉代的“三十税一”,但我们并不清楚它的实际施行情况,也很难想象它是按年履亩核征的。以后朝代多不根据税率征税,所谓田赋率其实是后人通过计算而得出的,实际“计量”和征收却是另有原则。例如,清初决定“不加赋”政策,大体以明代“原额”为准,一经固定,便基本不再变更,其间并未考虑什么田赋率的问题;其后岁入随情况时有增减,但从来没有按照税率来调节田赋的收入。把清代田赋数字设想为根据不同年景按一定比率征收的结果,这未免距史实太远,──事实上在当代中国也未曾做到这点。因此,以田赋总额的变化来确定粮食亩产量的增减,在方法上问题就更大了。

    除上述几种方法外,该书最值得重视的一个方法即是通过租册所做的考察(第六章)。它也是此项研究的重点所在。但依靠地主帐簿中收租数量的记载,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地租率的问题。著者主张一律按照50%的地租率计算,实际上,所谓对半分收,往往并不计算全部产量,有的仅计算主产收入,而置副产与田边地角于不顾。<3> 这不仅引出了用地租率计算亩产量是否准确的疑问,也带来了应用何种农产品来进行计量的问题(如陕西、山西之稻谷,第41-42页)。不错,全国粮食亩产量的计算中是应计入各类产品的,但在不同地区,我们却很难确定应该以谁作为“代表”,或是否存在这样一个代表?因此,通过地主租簿所反映出的,可能只是地租实收量的变化,而不是粮食亩产量的增减;它势必还要引出究竟应如何看待租佃制度等许多问题。

    本书搜集了大量的租簿资料,经过计算发现,大多数地租数字的斜率是负值,也就是逞下降状,其下降幅度每年接近1%。正象全国粮食亩产量的得出是依靠1750-1900年间若干个资料凑起来的,对乾隆中叶以后租簿资料的计算是否就那么“科学”?……如果把它再往前推,又会得出什么结果?

    实际上,根据本书提供的数字,我们不难发现,在这以前不少地方的租额早就开始下降了∶如祁门十八都下塘坑的二宗,在1666—1680年间,即清代前期已经下降;徽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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