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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期的人口数量和人口控制

时间:2007-3-10 10:56:37  来源:不详
再次,“优免”也造成了人丁编审的不全。顺治元年决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自是成为定例;[13] 而“其在仕籍及举贡监生员与身隶营伍者,皆例得优免”。[14] 对于官吏和生员的优免,清初定制较宽,自顺治十四年改为,“自一品官至生员吏承止免本身丁徭”。[15] 优免人丁在全部人丁中所占比例在各地大小不一,例如顺治十六年,河南优免人丁占到人丁总数的7.6%,[16] 康熙十五年山东省占4.8%,[17] 都占有一定的比重。另外,有时出于灾荒等因,要停止部分地区的编审,如康熙三十三年“以陕西西、凤二府属被灾,流移人民尚未全复,停其编审”。[18]

在编审不全之外,还有多编丁者,如江西、福建、广东等省“有妇女盐钞银,按口征派不等”,其女口编审,直至乾隆十一年才予停止。[19] 在顺治、康熙年间,江西吉安府女丁约占全部人丁的百分之二十五左右,[20] 这些本都不应属于十六至六十岁的男子之列。

上述几种人丁的少编或多编现象,对于当时人丁编审的准确程度当然有着严重的影响,但是在清代编审制度中对于编审结果影响最大的,还是编审人丁的原则本身:那些编审册内的在编人丁,究竟是按照怎样的原则编定的呢?

如前所述,清代人丁编审的对象应是十六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以计丁收税(丁银)。但在当时南北各地复杂不一的情况之下,实行起来却决非这么简单、划一,不但各省“率因其地之旧,不必尽同”,[21] “即一省之内,则例各殊”,[22] 制度相当混杂。这种状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入关伊始,即决定“钱粮则例俱照明万历年间”旧则征收(详见后文),而清初以来,有些地区还在明代的基础上又进行了一些改革。正是它们,决定了清代编审人丁的确切涵义。

首先,我们可以看到,从明末清初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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