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亡之丁,……若有成丁子弟,即应承粮报丁,将逃亡之丁豁除;如无成丁子弟,止有田粮,田系何人承种即应顶认逃亡之丁。”
“其老丁年逾六十,子报成丁,应与开除;若无成丁,且有多粮,状未衰备,似未可轻除。恐六十辄除,新丁开报者少,缺额则未便也”。
“审时遇有孤穷残疾之人,不在除例者,另暗记之,审毕通盘打算,如增丁数多,亦准予除豁”。[36]
康熙朝名臣、曾任直隶灵寿县令的陆陇其也说:
“(查灵寿人丁)递增之故,则非尽民庶而富、加于其旧也,因编审者惟恐部驳,必求足额,故逃亡死绝者俱不敢删除,且又恐仅如旧额犹不免于驳也,必求其稍益而后止……”[37]
“……甚则人已亡而不肯删除,子初生而责其当差,沟中之瘠犹是册上之丁,黄上之儿已入追呼之籍,苟无缺额而已,遑恤其他!”[38]
由此看来,在最严格的编审方式中,人丁数目也不是那么准确的;同时也可看到,编审人丁不准缺额,或要求足额以至稍溢于额,这在当时已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