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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初期的人口数量和人口控制

时间:2007-3-10 10:56:37  来源:不详
亦可得其大略”。[32]

认为一丁即是一户,若以八口而计,则可得出大略的人口总数。一户一丁当然并非全国通例,但由上可知,它也是相当可观的一种编审方式(特别是在江南)。因此盛枫说:

“江南之丁寓于田,卖田则丁随田去,故贫民之丁,俱归于富民,是有丁之名,而无丁之实也”。[33]

指出江南编审的丁额,并不是实际中的人丁数目。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局限于江南,如山东宁州,在康熙中叶也实行了“今日之丁,不能人人尽编,然必家有地亩,始编其丁”的办法;[34] 河南编丁,自明末亦“虽未以田为主,亦未以丁为主”。[35] 这些地方“人丁”的概念,都不能理解为十六至六十岁的男子,而带有了地亩税的意味。

在北方多数地区,“粮轻丁重”,据《福惠全书》说,“每有差徭,俱照丁派”,因此凡是十六岁至六十岁的男子,都要“照丁据实增除”,丁银多寡“大有轻重”,其等次须根据田产多寡,“照粮据实陞擦”。这种所谓“丁粮并核”的做法,即是建立在审清人丁的基础上的,它与十六增报,六十开除、成丁必报的清代定制最相符合,也应最为严谨。然而,在实际上它是怎样的呢?

据《福惠全书》作者、曾任山东县令的黄六鸿说,在人丁增除之际,有些原则尚需灵活掌握,不能完全以人丁的有无及年龄的适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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