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一批州县实行了如同后日“摊入亩”一样的地丁征收制度,如广东南雄府、湖南攸县、浙江黄岩、山西稷山,[23] 江苏吴江,[24] 陕西鄠县、城固、南郑、褒城,[25] 山东曹州、单县,[26] 河南光山、中牟、山东鱼台、湖南湘乡、浙江嵊县、河南太康、四川芦山、湖南衡阳、安化、湘潭、湖北沔阳、山东黄县、直隶乐亭、安徽建平、河南汝阳、正阳、新蔡、信阳、罗山、许州、郾城、光州、息县、商城、广东省的较大范围、浙江省相当普遍的地区、广西省,[27] 以及四川的大多数州县,都从明末到清初实行了丁随地派或丁随粮派的做法。这中间虽然还存在若干争论(如四川等),[28] 或需进一步加以考察,[29] 但它们所及的范围已达十数个省份,并在几省之内(如广东、广西、浙江等)已经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如同流寓及优免人丁也许并不及人丁总数的百分之十,但却已说明了人丁编审不全一样,“丁随地(粮)派”的地区在全国州县总数中虽居少数,其意义却很重大。清初赋役征收制度的这种状况及演变趋势,不但有助于说明人丁编审制度的实质,对于日后地丁制度的形成所发生的影响,也实在不可低估。
在丁随地派或丁随粮派的形式之外,清初赋役征收制度的主要形式仍是地、丁分征。但在地丁分征之中,也存在若干种不同的方式。如当时南方地少人多,土地收入较高,偏重于从地征税,相比之下北方的土地收入较低,丁税则较重。[30] 黄六鸿说:
“按南土粮重,照产派役,不重丁银,故田地虽多,立一户即是一丁,丁银多寡不远。北土粮轻,照丁派差,丁银大有轻重,故届期审丁不可不慎。”[31]
指出在南方许多地方是有产(田地)人家即算一丁(丁银数量则相去不远)。乾隆五年曾上疏反对“岁查民数”的苏霖渤也说:
“(编审向例)按户定丁,尚非详细实数,然一户之数,不过八口以内,按册而推,再参以粮赋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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