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一种通例。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增丁地方,官员可以“议叙”。对此,清廷曾有严格规定,务期足额、溢额。[39] 这种不顾实际情况一律对待的规定,对编审的准确与否,当然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如果说足额、溢额规定的安旨并不在于丁数的准确与否,那么就丁额的增加这一点来说,它也未能尽如人愿。对此,陆陇其即曾郑重提议,审丁“不宣求溢额”:
“……每遇编审,有司惟恐部驳,必求溢额,非尽庶富加于其旧,亦强以茕独无告充数而已。王成伪增户口,处处皆然。……职窃观直隶各州县,现在之丁,已不为不庶,但求无缺额足矣,不必更求溢额也!一审一溢,日积月累,不知何所底止?或果有丁盛而额溢者,宜命有司留为积谷之用,不必入额,如五年之内遇有逃亡绝户,即以此之溢补彼之缺,……总之宽一分在州县,即宽一分在穷民……”
应为“穷民”留有“余地”。[40] 黄六鸿也提出:
“……夫人丁视原额若干,不宜妄增。……若增辄千计,百姓世受籍丁之累,而千数之丁每届叠增,又安有穷极哉?”
岂可“竭泽而渔,不遗余惠”?[41]
像陆氏、黄氏这样的名臣、循吏所提出的方法,当时也在其他许多地方实行着。[42] 与必求溢额的做法相比,两种方法虽有优劣不同,但就人丁编审的准确与否这点来论,任何僵硬的事前规定,都不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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