弄业户滋讼,……预为秋成少租地步,……
一、刁佃每逢秋成,先将好稻收藏,百计延挨,甫以糁瘪拌土挜交,或短少租额,全以破物挜抵。稍不依从,遂至凌辱业户,架词先控。……
企图照依规条,从重惩办,按律治罪。<57> 湖南更有“宜加更换”的军家之佃、祖遗之佃(祖孙父子,世代相传,任意缺租,累年拖抗,此业主永远之贻患也)、附近之佃(业主之田在伊门首,无人敢种,任伊缺租)、原主之佃(佃种之初,尚还少而缺多,数年之后,辄颗粒而不与)等“霸种恶佃”等。<58> 乾隆《江西宁都仁义乡横塘塍茶亭内碑记》云∶
查粮从租办,田主应纳之税,既每年无欠,佃户之恃顽抗租,岂容竟置不追。……如敢仍前刁抗,许田主禀究。现年之租,即将佃户责惩,勒限清还。欠至二年三年者,枷号一月,重责三十板,仍追租给主。欠至三年以上者,将佃户枷号四十日,重责四十板,俟追租完日,驱逐出境……。<59>
同样,甘肃巡抚黄廷桂疏称,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户,“倘立意抗欠粮租至三年者,方许呈明地方官,讯实驱逐,田归业主”。<60> 江西按察司《平钱价禁祠本严霸种条例》也主张,“佃户有抗租至三年不清”,并逾于工本之数者,即许业户起佃另赁。<61>
这里面反映的情况,一方面,只有在前述农民抗欠的情形下才能理解,其间许多情况都是前后一致的;另一方面,它们历来也都被当做“地主阶级国家说”的证明,在“租佃制度根本就不合理,应予彻底推翻”的认识下,这些自然都成为严厉批判的对象。
实际上,所谓“阶级”云云,只是一个“事后”分析和“侧面”批判所得出的结论,我们纵观刑科题本中各项判案的记载,从未见到区别身分的记录或此类的分野。过去学界流行着传统中国是“地主阶级的国家”的说法,但历史上中国似并没有“地主阶级”与其他对应阶级的划分,出现这一名词,大约还是二十世纪的发明;“地主”是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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