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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么概念,如何划分,也不是一件容易把握的事(陈支平);从历史资料来看,所谓佃户和田主的区别,不过是一件租佃争端中的当事双方(“佃”、“东”)而已;清代法律如雍正五年条例中所指斥的,更近于“豪绅地主”,——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人家在一县之内也没有几家,与其后村村都划出几个来斗的“地主”是大不相同的,——而一般所云“地主”和日常习见的大量“东家”,有的是孤儿寡母,不得不靠家有几亩田地之租维生;有的出外做工、做事,家里土地照顾不及;或是改营其他作物,不适当之田亩不能不予出租,……凡此种种,恐怕都不能简单地称做“地主阶级”的。所以我们在案例中也往往难以看出二者的明确区分。与欧洲拥有土地者即为“乡绅”不同,面对中国万万千千的平民小地主,一个地方官又如何区分他的身份,和选择他的“立场”?在研究具体的历史问题时,这些都不能不注意到。换句话说,恐怕在古人的思想里,本无“阶级”的考虑,而只有一些具体的对象(相反,很多冲突都属于普通农民之间及亲友之间的争端)。它们大抵上都不过是作为个案处理,并就事论事、依法办理的,如两江总督那苏图所说∶

总之,业主佃户各有淳顽,有业主恃势欺凌佃户者,有佃户逞刁抗拒业主者,原自不一,……惟在地方官随时劝导,随事惩儆,庶可潜移默化。<63>

或如清人所说,“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64> 偏袒哪一方恐怕都是不可取的。<65> 因此有不少官员提出了“主佃相依”、“相须相济”的观点,<66> 如黄中坚曰∶

窃惟为治之道,在乎使民各安其分而已。强凌弱,富欺贫,是之谓横,横则民受其弊。贱妨贵,小加大,是之谓逆,逆则国受其弊。<67>

吴震曰∶

照得粮从租办,普天同例。业户重资置产,不能遍行耕种,招佃出力代耕,冀其办纳额租,输粮之外,以赡家室。而佃民赖耕为活,自己苦于无产,因而承种业田,办租之余,借以资生。是业主佃户,本系臂指相连,休戚一体。<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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