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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有关农民抗租的法律和政府政令

时间:2007-3-10 10:56:42  来源:不详
这与当时高宗皇帝鼓吹的“视百姓为一体,视民事如家事”的思想,也是相互一致的。<69> 这里,我们通过法律研究这一视点,正可以重新考察与“古代国家”有关的一些基本问题。如据一项宋史研究表明,传统中国*并不是完全无原则的、肆意而行的权力*。其专制*的理想就是,万民同是天子赤子,都是平等的。佃户制度自宋代流行以来,历近千年之久,必定有它的理由,必须承认其中有一个讲得通的道理。如果不看到这些,那“迄今为止历史的价值”恐怕也都会丧失了。<70> 而从一种“大历史”的观点来看,中央集权下官僚对于佃农之出现不得不予重视。他们倡导小自耕农而不满于地主,已半将他们自己管制的方便,混杂在人道的立场内。我们不能凭空武断的说他们一意维护绅士阶级之利益。当时并无这样的法制,也缺乏相应的意识形态主张,足以支持这种政策和行为。<71>

另一方面,从来关于中国的法制史或法制思想史的研究,都是把法律作为“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来表述的。在工业社会的大背景下,当代法理学开始打破这个观念,但尚未涉及“工业社会”之前的情况。就此而论,本项研究是否可以表明:在历史上,许多事情也许正是“倒过来”的呢?

    最后或许应该补上一笔的,是佃农身分的变化。明代初年法律规定,佃农对业主要行“以少事长”之礼,佃户在身分上虽属“凡人”,与奴仆不同,但“亦与平人有间”。在实际生活中,据说也还存在着程度不等的“超经济强制剥削”;<72> 到清代,政府屡次禁止压佃为奴、不准佃户迁徙、随田买卖佃户、勒令佃户服役及私刑佃户等,到雍正五年新订条例,更规定佃户不能履行经济义务时,业主无权私行处置,主佃之间遂变成了一种“宾主关系”。<73> 凡此,既可以说是“农民斗争”的某种结果,反过来也可以说它进一步影响了农民的抗欠行为。与此同时,发生的还有“雇工人”身分的提高、永佃制的发展和押租制的扩大等等,它们中的大多数,正是发生或完成于十八世纪的上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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