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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清代商品经济的估计及其他——在 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 第四次研讨会上的部分发言

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建地主制的商品经济存在多种类型和多重属性,我们在评估的时候不应该只强调其中的一种类型和一种属性,而忽视其他的类型和属性。

其实,这一点大家都是承认的。黄宗智曾提出“清代持久的蓬勃发展的商品经济与糊口农业并存”的观点,吴承明、方行、刘克祥、李根蟠等人批评他忽视了清代存在商品经济的不同类型,因而高估了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如吴承明认为应区分使用价值的交换和价值的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如农民为买而卖,或租、赋、税之采取商品形式,可以形成很大的交易量,但很少能促进经济发展,甚至发生负作用。”方行也强调应该区分为了谋生(追求使用价值)的交换和为了“求富”(追求交换价值)的交换。前者的发展,从而导致整个市场容量的扩大,只能是以生产者的温饱需求为界限,因此,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1]

我在《记中国经济史论坛关于“中国传统经济再评价”的讨论》一文中概述了这些观点。黄宗智在看到该文初稿时,觉得这些批评“冤枉”了他,因为他也承认清代存在不同的商品经济类型(“谋利”的、“糊口”的,等等),不能导致经济发展和近代化的只是其中的一类。所以,黄宗智和他的批评者的分歧而在于承认不承认清代存在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而在于对这些不同类型商品经济所占比重的估计上。黄宗智与批评者对“商品经济”概念理解的不同,如吴老把使用价值的交换排除在商品经济之外,又有人把农民由于各种原因将部分必要产品投入市场的现象称之为“虚假的商品经济”,黄宗智则把所有进入市场的产品都视为商品。黄宗智似乎对清代商品经济估计很高,但如果按这些批评者对商品经济的理解来衡量,他的估计实际上是比较低的。因为他虽然认为清代存在不同类型的商品经济,但却把与“糊口农业”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在批评者看来,则属于非商品经济或虚假商品经济)放在压倒一切的地位。

方行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批评黄宗智时,强调应该区分追求使用价值的为了谋生交换和追求交换价值为了“求富”的交换。前者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有限,社会经济的发展要依赖后者。“清代以至民国,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基本上是前一种商品生产的发展,社会经济以至*条件又不能促使它向后一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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