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转变。”但在本世纪初“再评价”的讨论中,他强调了清代商品经济有很大的发展,作为论证清代是中国封建经济的“高峰”的主要论据之一。并提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生产发展、资源配置优化和资源效益优化的决定性因素,它和生产一道,是‘社会变迁和*变革的终极原因’[2]。它的发展代表着世界经济发展共同规律的前进方向。”[3]我觉得,方先生对清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计,把前后两种论述结合起来就会更全面一些,而他正确指出历史上商品经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时,似乎走过了头。
刘克祥对明清和近代商品经济类型划分得更细,计有地方特产型(地域分工型)、专业产品型(社会分工和行业分工型)、租税还债型(生产者为完纳租税和偿还债务而出卖产品)、剩余产品型(生产者家庭消费后的剩余)、必要产品型(生产者为贫困化所迫,不得不出卖部分本应供家庭消费的必要产品)、品种调剂型、替代产品型(如出卖原来照明用的白蜡、桐油等,购买煤油照明)和灾祸破产型(生产者因遭受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被迫变卖生产和生活资料而陷于破产境地)等。他指出,其中租税还债型、品种调剂型(尤其是粮食买卖中的“粜精留粗”和“粜精籴粗”)、必要产品型和灾祸破产型所占比重愈来愈大。这类商品交换愈“繁荣”,对社会再生产破坏愈大。尽管如此,以社会分工为基础的专业产品型商品交换,在明清时期还是有长足发展的。这是该时期商品经济能够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因,也是资本主义萌芽得以产生和微弱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对清代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估计,我比较同意刘克祥的上述意见。清代商品经济确实有较大的局限性,存在“糊口”的以至“虚假”的商品经济,但同时清代商品经济又确实有超越前代的发展,突出表现为形成某种地区性分工,以粮食、布匹为主的长途贩运有长足的发展,出现全国性的大商帮,遍及全国各地的市场网络进一步整合,等等。这两个方面都应该看到,不应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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