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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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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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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斗以上。豫南近鄂诸县还在30年代初,“每斗田租稞由八斗加到一石二三斗,地与杂粮等向来没稞的,现在普遍要稞”(《鄂豫皖苏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2,第138、131页。)。2.缩短租期,增加押租。如1932年报载商城一带地主除了向佃农增收过去不收的旱地产物和柴草外,“租期由五年而缩为四年,继复缩为三年,其押金则增加,几与购买(该地)之地价相等。”(《中国农村经济文集》第92页。)3.额外勒索。如前报所记商城一带,“稻稞之外,复有所谓麦稞、鱼稞、鸭稞、油稞、棉稞、柴稞、草稞等。总之,凡田中所产,家中所蓄饲,无一不按五五均分”(《中国农村经济文集》第92页。)。4.向佃农转嫁赋税。历来通例,佃农向地主交租,地主则负担各种按地亩摊征的赋税。但20年代以后,有些地方“地主压迫硬迫佃农出一半”(《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第383页。)。唐河在30年代,“政府之苛捐杂派有摊及佃农之倾向”(《中国经济》第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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