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
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
|
|
2卷第2期,第3页。)。辉县在1943年后,地主亦强使佃农负担苛杂之半。至于被人们称为“驮钱驴”的乡保长在勒征苛杂时,因地主城居而迳自向佃农勒征名目繁多的苛杂,更是二三十年代后全省各县的普遍现象。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广大佃农在如此苛重的盘剥下,不仅全部剩余劳动甚至部分必要劳动均被地主阶级剥夺以去,30年代初调查所得的数字就证明了这一点:省内耕种50亩以下“丙等”土地的农户,全年田地收益扣除交租和生产费用以及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其他费用外,每户平均佃农亏负45元,半自耕农亏负7元(《申报年鉴》(民国22年)p,第54、55页。)。
处于上述这种不断加密的封建剥削网中的河南农民,不仅丧失了任何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且日益削弱了维持原生产水平的经济力量,于是就如一些地方人士所说,农民大都“不努力耕田”(民国《灵宝县志》第2卷第10页。),“农民无投资兴趣,演成报酬(产量)渐减之恶果。”(《大同之路》第2期第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