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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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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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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的后面。省内省外许多事例表明,由不固定的实物分成租直接转化为固定的货币地租通常是不大可能的,必须先前进一步转化为实物定额租,然后才能再进一步过渡为比较近代化的货币地租。河南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这个问题涉及面很广,为篇幅所限,本文只好略而不论),在租佃制度近代化上步履特别艰难和缓慢,一直到封建土地制度消灭前,这一历史差距依然存在,成为发展农业和社会经济的一种历史负担。因为分成租制与他省居于主导地位的定额租制不同,地主可以按照佃农在生产上和生活上对自己的依赖程度,直接干预甚至完全控制该块土地的全部生产过程以至佃农的人身自由。如在唐河实行分租制的土地上,地主除了可以那怕在农业大忙季节均可任意无偿地使用佃农的劳力和畜力外,“并可定其种植种类”(《中国经济》第2卷第2期,赵纯文。)。方城的租约中还规定:“不许(佃农)外出拉角(搞运输副业一引者),种地不许误时,支差不许推诿。”(《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租约”目。)安阳的租约中则定有:“麦浇三水,棉锄七遍,秋季谷、棉浇水”(《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租约”目。)这样就限制甚至剥夺了佃农在生产上的自主权,使这些区地的农业生产围绕着旧式地主的需要(满足其奢侈生活)进行安排,妨碍农业生产的商品化。加上众多的分成租制下的佃农,劳动成果少则50%,多则70—80%甚至90%以上均被地主占夺以去,农民的个体经济更难得到发展。尤其是二三十年代以后因城镇工商业凋敝或停歇而回流入农村的剩余劳动力日益增多,土地问题更加严重,贫苦农民能租到土地就算万幸,在租佃方式上只能接受地主阶级的安排,而没有拒绝分成租、力租等落后的租佃形式的自由。因为如想改用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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