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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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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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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民国时期水旱蝗兵(战乱)等灾害又“无岁无之,无地无之”,而遇灾减租之例在河南却特别难行,许多租约都明文规定不管遇有任何灾害,佃农均“不得借口歉收”而在交租上有所减免。30年代中统计省内128处“乡例”,遇灾不能减租者占21.09%,同样亦明显地高过全国22省1520处的相应平均数(为10.06%)(陈正谟前揭书第44页。)。事实上,就在河南78.91%的“可减”者中,能否真减和能减多少,还是个大大的疑问。特别是由于河南如前所述,租佃大都不定期(他省则否),佃农时刻处于地主夺佃的威胁之中,是很难据理减租的。
因为存在以上情况,就造成河南地租剥削之特别苛重。据30年代初统计,河南中等田地的谷租率(地租当产量的%),水田为48.9%,高于全国平均的46.2%,而绝大多数农民佃种的旱地,则为45.1%,亦高于全国平均的44.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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