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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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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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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栏系乔启明先生的计算数字,彼此相差很大,最大的达一倍以上。其所以致此,固然与国民党官僚机构之敷衍塞责有关,同时也由于缺乏全面材料,仅随意择取若干县区(多少不等)代表全省、全地区或全国所致,其中尤以实业部的数字最应存疑。直至1947年,据国民党政府农林部提供的数字,河南分、谷、钱租所占的比例,与上表首栏所列完全相同,惟各省平均数字有微小的变化:分、谷、钱租的变化均不到1%(杨家骆:《民国三十七年份中华年鉴》第1243、1244页。)(表内分租中包括帮工分益制,钱租中包括折租;又,原百分比相加有略多或略小于100者)。
上表所列数字虽不能准确地反映河南各种租佃形式的比重,但毕竟说明以下两点:1.从比较接近实际的几个统计数字看,河南分成租制所占的比重仍然很大(少说将近一半,多说约有3/4),谷租制仍居次要地位(多说不过1/3或1/4,少说还不及1/8),钱租制则一直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2.不管与全国或与别的省区比较,河南分租制特盛,谷租制尤其是钱租制特少,即中央农业实验所估算的河南分租制仅44%,仍然高过或大大高过该所同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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