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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如分别从以上三县附近十数县的十数个区村的租佃形式看(见下表前三栏),情况正如张锡昌所概括;但综合实业部和金陵大学农经系等提供的若干县份的具体数字,则情况又大有出入(见左表后三栏)(表内前三栏据《河南农村调查》第6668页;后三栏据《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47173页。同上书三编,G,第49页;《中国经济》第1卷第45期第18页;《农村新报》第27期骆文枢文;《中国经济》第2卷第2期赵纯文,再由笔者折算而成。):  (附图)

  表内钱租中含折租,谷租中含预租,分租中含帮佃分租;后三栏大体上可归划为豫中、豫北和豫西。各栏所涉及的县份的统计数字有的是填报者随意略估,有的仅以若干区村的平均数代表全县,而如前所述,同一县内各区村很不平衡,因而前三栏与后三栏就出入颇大。但可看出在地租形态上,均以实物地租为主,货币地租在豫北较多,实物分成租特盛于豫西(包括豫西南)。惟上表中未反映豫东情况,其他各书亦缺乏豫东某些县区相对可靠的统计数字,只见诸如“豫东……地主与佃农的分配是有平均分,有三七分”(《河南革命历史文件汇集》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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