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第2卷第5期,第76页。)这是一个比较突出的事例,在其他地区类似情况尚不多见。就全省来看,转化的步子还是迈得很小。据上引国民党政府对20余个县村的略计,1934年较之前十年,分成租所占的百分比仅由33%下降为31%,实物定额租依然是44%,惟货币地租由23%上升为25%(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选辑》第315页。)。说明十来年间租佃形式和地租形态变化虽有却不大。
那么30年代中河南各种租佃形式的比重到底如何?较之全国其他省区有何不同之处?下表部分地答复了这个问题: (附图)
以上,首栏和末栏系中央农业实验所、第2栏系实业部、第3、6、7、8栏系金陵大学农经系、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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