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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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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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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方许多省区一年三收或至少两收,佃农一般只向地主交纳一季稻谷,麦租即有之亦为数不多(亩不过数升,以示让地主“尝新”之意),稻草、麦秸之类一般亦均归佃农。河南土地复种指数远低于南方,一般两年三收,而交租则大都为一年两季(麦、秋),且许多还由地主兼分草料。据30年代中的统计,在所调查的177处中,只纳一季者不过6.7%强(全国22省1913处的相应平均数为42.3%),两季纳租者占68.36%(22省均数为41.90%),两者兼有者为11.86%(22省均数为6.90%)。少数只纳一季的地方,剥削率就不是50%,例如孟县一般“秋禾全归佃户”,但麦租却接近产量的70%(民国《孟县志》第8卷,第45页。)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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