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块土而耕之”(中国人民大学,前揭书,第11页。)。河南这个北方省份正是如此。所以乾隆初曾在河南作官多年的陈九昌也说到河南与江南大异,“田主如主人,而佃户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辞劳。”(转引自《新建设》1963年11月号刘永成文。)这就是因为河南分成租制特盛的缘故。近代河南的租佃制度正是在这样的历史前提下继续和演变的。
进入近代,河南也与全国各省一样进入所谓“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各方面都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发生变化,其历程大体上可分别以中日甲午战争失败、国民党政权在河南的建立为界,划分为三个阶段(这个问题涉及面太广,拟另文论述。)。带着上述历史差距的租佃制度则由于受到自然、经济、社会诸方面种种因素的制约,变化相对地说来比较缓慢。特别是上世纪下半纪,帝国主义经济侵略的触角还没有直接伸入河南这个内陆省份,各县传统的封建经济结构还没有受到较大的冲击,租佃制度基本上还是“悉沿旧习”。如光绪《鹿邑县志》的编纂者就转引上述清初邑人的记述来反映当时县境的租佃关系。全段文字又被宣统年间修纂的《项城县志》一字不易地转抄,显然是因为这四种分租制依然在项城通行,百十年间均没有发生值得修改或增补的变化。即在类似南方水稻产区的信阳,据《信阳县志》所载两个晚清地主事例:其一与“佃户分稞”,另一亲自下乡向佃农分租,“一日而遍十余家”(民国《信阳县志》第26卷,沈连跋、沈嘉麟传。)。看来分租在豫南也颇流行。及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随着帝国主义经济侵略势力直接伸入河南和纵横两条铁路干线的修筑,城乡商品经济和农民个体经济逐步发展。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河南与全国其他省区一样,传统的分成租制才更多更快地向定额地租(谷、钱)转化,亦是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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