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少)。致使佃农年年都处于地主“夺佃”的威胁中,不得不委曲求全以求续佃,自然更不愿在土地上增加劳力和资金投入,以免为人作嫁。
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千千万万河南农民就是在上述这种租佃制度下生产和生活的。
二
在简述了近代河南租佃制度的梗概之后,还需要进一步作纵向研究(探索其在历史上演变的过程)和横向比较(全省不同地区之间、河南与全国其他省区之间),从而拓广和加深我们对有关问题(包括省区特点)的认识。
前列各种租佃形式和规制虽都见于本世纪二三十年代,但却是此前历史上租佃制度的延续和演变。远的不说,光从清朝前期来看,各种形式在省内大体上均已存在。如在乾隆朝卢氏钟某佃地时“(租)约载每年麦秋共交稞八斗,永不加稞”——这是定额谷租例;裕州司某佃地时,“言明收籽三七劈分”,祥符杨某佃地时,“言明平分粮食”——这是各半分租和三七分租例;固始张某佃地时,“议送写礼钱二千文”,光山喻某佃地时,“要佃礼钱五千文”——这是押租例;渑池王某佃地130亩,“许立约永佃,(王)并许给(地主)银一百两”——这是永佃制例(国家第一档案馆:《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所列河南诸事例;《清史论丛》第2辑第80页。)。从租佃形式(地租榨取方式)上说,清前期与后世不同之处,主要是作为封建地租的初级形态的各类实物分租制特别盛行,以及与此俱来的力役地租残余保留特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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