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分、二八分、九一分诸种,细节各地互有差异,大体上可分作以下两类:
1.房舍、种子、肥料、农具、耕畜等等基本上由佃农自备者,大都由业佃双方各半平分。这在许多地方名曰“分种”,亦有称“停种”、“平种”、“代种”、“借地”、“大种”等等者。一般地主只供土地,亦有需兼供房舍(如在项城、鹿邑、唐河),或分负种子之半、添购肥料费用之半(如在淮阳、获嘉),或肥料、畜力之半(如在延津),或肥料、种子和雇工费用之半(如在新郑),收获物业佃各占其半,(如地主供种子者,须先加倍扣出)。亦有因土地肥瘠不同而加变通者:腴地,业六佃四分租,瘠地反之(如在新乡、辉县、郾城、沈丘、临颖等地)。亦有因种子全由地主出(如在项城),或种子、肥料全由地主出(如在尉氏),则亦多按业六佃四分租。
2.地主自家经营土地,而向无地农民提供房舍及种、肥、畜和农具之全部或大部分农民仅带一鞭或简单农具上地劳作,收获后先扣除种子,再按三七或二八(不少地方麦按二八、秋按三七)分取(均地主得大头),临颍、郾城等地,有佃农仅得一成者。如地主家有家属或长工一起劳作者,则地主于所得七成、八成或九成外,再按劳力(耕畜三头抵一人工)均分所余部分(如在南阳、镇平、新乡、滑县);或佃农可分三成而需负担肥料、种子(如在项城、鹿邑),或负担三成肥料和农忙时三成雇工费用者(如在西华)。至于所有秸杆,亦视帮佃情况不同和地区习惯的差异而按不同比例分配。这就是所谓“帮工分益制”。农民虽亦被称为某“田主人”之“佃户”,但实际上近似地主家之雇工,是一种带有雇佣劳动性质的实物分租制。在各地亦称谓不一,有“拉鞭”、“把牛”、“佃地”、“播种地”、“和种”、“股种”、“大种”、“外班活”、“小佃”等等。
以上诸种租佃形式,大都均不同程度地附有超经济强制——主要是无偿地为地主提供劳役(人、畜),尤以各种分成租制为甚(定额租制较少或无之)。劳役时间有定数者,亦有不定数者,一年少则几天,多则三五十天(参见《中国农村》第1卷第71期张锡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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