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近代河南与全国其他省区一样,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据本世纪30年代中约计,相当于全省耕地总面积的50%左右(章有义辑:《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46页,另据内政部综合河南各县自报材料,有地50亩以上的农户(姑均定为地主),占有全省私有耕地总数的35.84%(《内政年鉴》〈民国24年〉D,第422、423页)。))。这些土地少部分用雇工(长工、月工)方式经营,大部分租给农民耕种。通行的租佃形式名目繁多,可大别之为定额租制和分成租制两大类,简述如下:
(一)定额租制。有实物定额租制和现金定额租制两种。与此相关联的还有预租、折租、押租、转租等并不普遍通行的规制。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