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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而定额谷租、钱租等定租制比较少见。如豫东的鹿邑,地方人士记境内租佃规制有四:各半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光绪《鹿邑县志》第9卷第3页,引清初人语。)。豫中的鄢陵,地方人士亦记县境“佃耕者俗名把牛”,由业佃双方按比例分取麦秋(民国《鄢陵县志》第1卷,引清初人语。)。豫北的汲县,基本上也通行分租制(乾隆《固始县志》第6卷。)。豫南的固始,一般也是业佃“各半分收”(盛枫:《江北均丁说》,《切问斋文钞》第15卷。)。象前引卢氏实物定租制的事例却很少见到,看来并不十分通行。据近人整理的乾隆朝刑科题本中所反映的河南各县租佃事例,大都均为分成租。如商丘佃农苏某、洪某,永城佃农杨某,汤阴佃农焦某,汝阳佃农刘某、李某,裕州佃农司某,邓州佃农周某,祥符佃农杨某,他们租种的土地均按租佃条件的不同而按不同比例分租(《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109120183193229613705集;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室:《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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