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物定额租(谷租)制。地主仅提供土地,其外一切均由佃农承担,每年不论丰歉均按议定的数额交纳租粮(大都麦、秋兼交,少数仅交小麦)。这种租佃形式在各地多俗称“稞种”或“稞地”,城居地主(如郑州、滑县、汲县)或占地数万亩的特大地主(如安阳袁家),或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大都采用这种办法。
2.货币定额租(钱租,包括折租)制。租佃条件同前,惟佃农交纳于地主者为现金而非实物,通常称为“钱稞”、“银稞”。采取这种租佃形式的大都是各种官地,如学田、“义田”之类和城郊园圃,一般地主私家土地少有收钱租者,惟在经济作物专业区(如许昌、襄城等产烟区),多有将原定物租按当年市价改折现金交纳者(即折租)。
3.预租制。以上两种土地均在春秋两季收获后交纳地租,但有些地方地主强令佃农在议定租额后随即预交头年的全部或半数地租,嗣后每年均须于种麦前先清下年地租(这在伊川叫“顶稞”)。据本世纪20年代报导,“河南凡城镇附近之园地,均预收钱租,称为‘支租’,每亩自3元至12元。”(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109页。)安阳的许多水稻田,亦均须在农历腊八前预交次年地租。
4.押租制。佃农租种之初,先向地主交纳一定数量的现金,欠租时地主即以此抵扣额租。这在豫南、豫西南较为流行,其称谓不一,有“顶首”、“借头”、“押租”、“礼钱”、“压山钱”等等。一般亩收三数元,良田好地有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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