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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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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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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必然。据30年代国民党政府就河南20余县、村所作的估计,在20年代中,“谷租”占50%以上者12处,平均指数为44%,再加钱租和折租,则定额租的总比重为65%,而分租和“帮工佃种”合在一起,亦不过33%(《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53、54页。)。当然,同国民党政府的其他许多统计数字一样,这些数字也很不准确(例如所列洧川、考城、博爱、西华、通许已无分租,即不符事实),但毕竟透露出定租制渐增、分租制渐少的历史趋势。不过,从各种局部性的记载来看,分租制仍在许多县份占居主要地位。如豫北濮阳、长垣一带,地主占地在一二百亩以上者(以下者多雇工自家经营)大都以“伴种”(帮工分租)或“大种”(与佃农对半分租)方式交农民耕种(《晨报》1921.7.5。);安阳除特大地主袁家因占地太多难以派人分租因而采取定额谷租(水田多货币地租)外,一般地主也多用“大种”或“小种”方式实行分租(《安阳文史资料》第2辑,第166、167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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