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54页。)之类的笼统记述;参以该地区久已存在的历史习惯(略见于前),看来也依然以实物分租制为主。
总的来看,河南的租佃制度虽然经历了近代剧烈动荡的百十年,但并没有产生重大的变化,全省从总体上说,基本格局依然是分成租制特盛,力役地租残余特多,而反映商品经济发展的货币地租则特稀。这在建国前全国各省中是比较突出的,构成了近代河南农村和农业的一个显著特色,也是近代河南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相对后进的一个重要表征。
三
在上述这种落后的租佃制度的制约——陈旧的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下,近代河南农业生产的命运必然是异常悲惨的。
不管是哪一种租佃形式,河南地主阶级对农民盘剥的苛酷程度,在全国其他省区(若干少数民族地区除外)是比较少见的。且不说力役地租残余在河南最多、最重,剥削率低则50%、高则70—90%甚至90%以上的实物分租制在河南保留特多、特广,就是从实物定额租的剥削量来说,河南较之南北多数省区也显得特别苛重,并有愈过益甚之势。
各种历史资料记载河南各县谷租交纳量的很多,但同时注明亩地(田)产量的却很少,因而很难从中看出地租率之高低。大体上说,一般是按常年产量的50%规定谷租额(就象土地之外自备一切生产手段的佃农与地主各半分租一样),这在表面上看与南北多数省区是相似的。但如果进一步加以考究,就可发现河南与他省并不相同。如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