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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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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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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提供的全国绝大多数省区的数字(他省情况参见《农报》第2卷21期,第760页。)。所以30年代在河南作农村经济调查的学者,就论定“分租是河南最盛行的一种租佃制度。”(《中国农村》第1卷第2期张锡昌文。)有人调查了京汉路沿线各县,就发现在河北省境多交折租,而河南省境则“多原始分产制”(陈伯庄:《平汉路沿线农村经济调查》第76页。)。据前引农林部数字,这种情况看来直到1947年都没有较大的变化。
河南分成租制的特盛,意味着农民生产手段的欠缺和个体经济之不发展,由此又产生了近代河南租佃关系的另一个特点,那就是封建地租的原始形态——力役地租的残余远较南北绝大多数省份为多。据1933年调查,全国各种力役地租的残余“正在消灭的进程中”,但河南则否,在所调查的128处中,有力役者占66.4%,在22省中占居榜首,大大高过22省1520处的平均数——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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