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上下者。据30年代中就省内180多处农村所作的调查,确知其有押租者约占总数的19.1%(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第61页。)。
5.转租制。向地主租来土地复转租给农民佃耕,大都为“二地主”、佃富农,当时人称之曰“租头”、“大代地”、“包主”、“揽头”、“包佃”、“租户”、“庄主”等等,此类耕地中,官地、私地均有,但剥削方式有所不同:官地由承包人(多地主豪绅)向主管方面交纳定额租,然后分租给农民,勒取加倍的地租;私地则由佃农向原主交纳定量地租,同时再向包佃人交纳“小租”,其数额一般约当正租之10—20%,高的有达50%者。据30年代中统计,此类土地约占全省出租土地的9%(《中国经济年鉴》续编,G,第37页。系就30余县作出的统计。)。
(二)分成租制。即不规定租额的绝对量,仅规定业佃双方分占土地出产物的成数,届时或由佃农按收获前双方估定的产量按成送交地主(“死稞”),或由业佃双方“临田照分”(“活稞”)。其分成比例,有各半分、四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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