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代河南租佃制度述略 |
 |
时间:2007-3-10 10:57:26 来源:不详
|
|
|
定额租方式佃种土地,那是“非有相当资本不敢稞种”的(《农民半月刊》第1卷第6、7期,第49页。)。这里面,包括自筹一应生产手段(土地之外)和生产资金,另外还需具有虽遇天灾人祸而仍能照额交租的经济力量。这对于大多数河南佃农来说,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因此落后的租佃形式在近代仍然延续并盛行,在三十年代中,且有全省“分租比定租多……更加近年来水旱无定,定租更日见减少”的报导(《中国经济》第1卷第4、5期,第18页。)。这是与广大农民的赤贫化紧密相联的。据抗战前河南若干地区的调查材料,佃农与半自耕农所采用的租佃形式不大相同,在“分租法”上,前者比后者多10.8%(高达88.8%),而在“钱租法”和“谷租法”上,前者则较后者分别少2.4%和8.4%(《农村新报》第14卷第7期,第199 << 上一页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下一页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