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发生变化。这时小生产者虽然仍在和商人进行“交换”,实际上他已被割断与市场的联系而开始从属于商人,受商人的支配。他和商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卖者和买者的关系,而是开始带有一点老板和工人的关系的色彩。这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导致商人发放原料而以加工费的支付取代原料与产品的交换。到了这一步,小生产者的原料的被剥夺过程,才算全部完成。
被剥夺了原料和产品的所有权以后,小生产者手中的生产工具,只不过是他的“外表上的财产”(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一九五六年版,第五四页。)。理由是小生产者不能仅凭工具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如果生产工具再由老板提供,那么,这个时候的小生产者,实际上就成为在家内工作而又领取工资的工资劳动者,虽然还不是纯粹的工资劳动者。这种由商人供给生产工具的办法,使劳动者在更大的程度上从属于资本。
由此可知,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生的过程中,小生产者被剥夺的过程,就是资本对劳动的控制过程。从所有制形式看,这个过程,一方面是小生产所有制的逐步解体,一方面是资本主义所有制的不完全形态向完全形态的转化。
这个过程,出现在领主制的西欧封建社会中,也相当完整地出现于鸦片战争以前的地主制的中国封建社会。例如,在传统的手工业——蚕丝缫制业中,就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变化的过程。
首先是商业资本在丝业中对小生产者产品的控制。如今遗留下来的历史文献,关于这方面的记载是非常生动的。在江浙蚕丝区,“蚕毕时”,有“各处大郡商客,投行收买。”(张园真:《康熙乌青文献》卷三,页一。转见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一九五七年版,卷一,页二一八。)“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陈□□等:《乾隆吴江县志》卷五,页一三——一四,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一,页二○九。)。从这里可以看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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