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时期有增而无减,农民所付出的劳动血汗比以往更多更严重。
四、贪污与吏治腐败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无论是在“银贵钱贱”形势下,还是在“银贱钱贵”情况下,地方官吏所搜刮的社会财富总量是有增而无减。统计资料表明,道光末年各地上交中央的丁粮钱漕等项赋税正额为3280万余两白银,与极盛时期的乾隆末年的2990余万两相比,超额290余万两。太平天国时期,由于战乱等原因赋额锐减。不过,在“同治中兴”之后,尽管出现了有利于官府征收的条件,然而正赋税额始终没有恢复到战前的水平、1885—1904年每年丁银平均不超过2300万两.正赋亏额每年几百万两,农民手中的劳动果实又被罗掘一空,社会财富到哪里去了?有人明确指出:“财既不在国,又不在民,大率为贪官墨吏所侵蚀”。
晚清社会贪污中饱是司空见惯的事实。大小官吏无事不索贿,无官不贪污。具体说来,地方官吏贪污手法多种多样,有报灾报荒不实要求大量蠲免的;有诡称挪作它用,延宕不交,征税留存不解者;而借口“征不敷解”,捏作“完欠”则是最常见的手法。所谓“征不敷解”是指征收到的制钱,由于银价增昂,完不成原来应当上交的定额;所谓捏作完欠,则是强调各种原因,难于完成定额的亏欠.例如,道光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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