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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银钱比价波动与官吏贪污手段

时间:2007-3-10 10:57:43  来源:不详
之后,江西、江苏、浙江、安徽、湖北等省也都相继提出了不收制钱,“改收银两”的请示,并且还得到了朝廷的批准。宣统时期江西、江苏等省也都提出了类似的主张(《*官报》第359号,光绪三十四年十月初一日,端方等奏宁苏两属上下忙改为征银解银另收公费折。)

  实行“征银解银”,表面看来只是为了避免州县官员的赔累,确保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收入,究其实质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搜刮社会财富。因为在实际征收过程当中,地方官吏不仅对于银锭的成色进行苛刻的挑剔,而且还要加上折耗、运费等名目,每征地丁银一两,通常要提高到一两六七钱,一两七八钱不等。道咸时期人们尖锐指出,这种方法是“不居加赋之名,阴收加赋之利”(葛士濬《皇朝经世文续编》卷34,第9页。);宣统年间亦有人揭露指出,这种方法是“外无加赋之名,而内有加赋之实”。地方官吏对于农民征收赋税,不要制钱铜元,不要官票钱钞,专门勒收银元,所收银元借口成色不足,每枚银元必短作三四百文,或五六百文,丝毫不顾及农民的承受能力。

  清朝中央政府也深知其弊,承认“州县征解未免暗中亏折,而又不能于定价之外以取盈,于是不收铜元,专收银元。复将银元亏折钱价,往返扣折,强抑勒索在所不免”(《*官报》第858号,《度支部奏遵议御史萧丙炎奏各省丁漕未能持平请严加整顿折》。)。而又无可奈何,只好听之任之,纵容地方官吏搜刮民财,贪污中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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