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些不同项目的附加税一般限于临时性的局部摊派,影响不够深远。而利用银钱比价的变化,通过不断调整赋税的征收比例来增加社会负担,借机贪污中饱。这是晚清地方官吏司空见惯的比较隐蔽的贪污手法。
二.银贵钱贱形势下官吏聚敛财富的手段
在银贵钱贱时期(这里指1766—1854年,1866—1872年,1905—1911年),清朝地方官吏认识到银钱市场比价之“权”,“非官吏所能操纵,亦非奸商所能把持”,是一种不可违抗的规律。为了按时完成中央政府所规定的赋税定额,为了从中渔利,他们便以“征不敷解,州县赔累严重”为口实,采用以下两种方法增加赋税收入:
其一,随着银钱市场比价向上波动,不断提高征收钱粮和商税的比重,这种方法叫“以市肆银价之涨落,定忙银折价之增减”。例如,同治四年(1865年),江苏经曾国藩奏定,地丁银每两按市价1400文,加上600文的“办公费”(各种名目的杂税合称),共征收2000文;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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