匠班银是明代沿袭下来的一项代役银,它征自匠户。原来从明初以来,封建国家为了确保统治阶级的生活和统治的需要,把全国的工匠编入匠籍,分为轮班和住坐两大类,定期为其服役劳作。大致住坐匠集中于南、北两京,并享有月粮、直米的待遇。轮班匠则散居于各省州县,分一年到五年,轮班赴两京从事役作。由于轮班匠分散在全国各地,有的还要经过成月的长途跋涉,才能按时服役,这不但对绝大多数工匠来说,是一项十分沉重的负担,而且由于解送“失班”和大量途次逃亡,对于保证封建国家的徭役需要,也非常不利。因此,从成化时候起,统治者改变办法;准许轮班工匠以银代役。到嘉靖四十一年(士562年),明朝政府
正式规定,凡“班匠通行征价类解,不许私自赴部投当”①。这种“征价类解”的办法,就是匠班银的制度。
清朝统治者入关以后,鉴于明季匠籍混乱和简化户丁编审,于顺治二年(1645年)下谕废止匠籍,“除免匠价”,把匠户编入民籍,“照民一例当差”②。但是不久,工部就以“工程尚烦,需用不赀”,奏准朝廷,自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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