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⑨,河曲是六年(1741年)⑩,孝义县则迟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才“均入地丁内征收”11。至于还有些省份,因为没有看到记载,暂时还不清楚。
匠班银的摊入地丁,也与民户“摊丁入地”一样,形式上很不一致。浙江、广东等省是按照通省地亩均匀摊征。象广东,每亩一律以银一毫三丝零起征12。直隶虽然也是通省均摊,但与民丁混合一起,以田赋银计征,每地粮银一两,摊入丁匠银二钱七厘零。至于其它的不少省份,多采取以“该州县之匠价均摊于该州县”的方式,但其中也有按粮银或按地亩的区别。
福建、河南、山西、陕西、甘肃等省都以银粮计征。比如:福建莆田县“照现征钱粮科算,每粮一两匀征银四厘四毫八忽四微13,长汀县每粮一两匀征银六毫四丝二忽零,宁化县一厘五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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