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存五十五名,到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减少到只有二十九名了。这些不断减少的工匠,大多因为不堪封建国家的双重压榨而逃亡了①。福建漳浦县在康熙年间,真正属于明代匠户子孙的不过十分之一,其余“十之九”的匠班银,则“包赔于里户”②。
因此,从恢复征收匠班银开始,不少官员就发出呼吁,要求进行改革。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任济宁知州的吴柽说,“窃惟今无匠籍、民籍之分。要之皆民籍,既征丁银,宜豁除班匠,否则派入条鞭之内,每亩所增不过渺漠之数,于国课无损,而贫艺有济”③。山西永济县令潘某在谈到该县的匠班银时也说,“永邑应征匠价银七十九两六钱有奇,向系旧匠一百七十七名公同办纳。但历世已远,昔之丁匠丁亡籍换,间有一、二子孙,未必世传其业,而额故在,不得不于其名下追赔。无子孙可追者,即辗转指攀,甚至着催办之匠头代纳。……且工匠亦民丁也,既征其丁,又征匠价,是力役之征,人供其一,而匠供其二。”所以他认为,匠班“亦当与丁徭一体均摊以苏其困者也”④。
其实象吴柽等人所说的把匠班银派入条鞭的做法,早在明末已有人试行了。安徽灵壁县,因匠户“虽逃绝,册籍未除”,“辗转折连”,“岁以为累”。县令别如纶“申请派入条鞭之内”,计“每两不过丝忽之加,而害得免”⑤。江西乐平县,也因此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将全县匠班银八十一两二钱,照一条鞭法“编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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