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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摊丁入亩 (四)

时间:2007-3-10 10:57:47  来源:不详
(1658年)起,又恢复对匠班银的征解③,大致开始均摊于各里甲,康熙初年才归匠户完纳。《嘉兴府志》载:匠班银,“顺治十五年奉文均摊各里,康熙六年仍归匠籍完纳。”④广东《香山县志》也说:“南工部匠银银两,康熙元年始行派纳,赋役之外,征及于工,亦会计者一时权宜之术也。”⑤   
       
本来,清初的废匠籍、免匠价,这是符合明清之际大变革实际情况的。而清朝政府又已经把明代的匠户编入了民籍。在这样情况下,重新征收匠班银,不但等于回复到明末混乱的老路,而且势必造成匠户们既要缴纳丁银,又需负担匠价的一身两供的境遇。象海盐县,早在明代,匠户的逃亡就非常严重。到清代,他们因编入民籍,需要认纳丁银,而“班银”又不得豁免,结果“匠户日有逃亡”,“而里甲之赔跛无穷”⑥。安徽广德州,也因匠籍“各户子孙赔累”,或“其子孙故绝者,又累里长赔纳”,而“实费追呼”⑦。湖南湘潭县原有工匠一百五十七

 

注释:

①万历《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工匠》二。

②《清世祖实录》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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