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生人丁”是清代的一种特殊人丁,始见于《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四十九,康熙五十一年二月壬午条的记载:“朕览各省督抚奏编审人丁数目,并未将加增之数尽行开报,今海宇承平已久,户口日繁,若按见在人丁加征钱粮,实有不可。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应令直省督抚,将见今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其自后所生人丁,不必征收钱粮,编审时止将增出实数察明,另造清册题报。”
这即是清代著名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的基本内容,其中叙述了制定该措施的直接原因以及“滋生人丁”的有关规定,不过当时仅作为给与大学士、九卿等官员的一般谕旨,没有公布于众付诸实行。
康熙五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康熙皇帝以“恩诏”的形式,向全国颁布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措施:
“嗣后直隶各省地方官遇编审之期,察出增益人丁,只将实数另造清册奏闻,其征收钱粮,但据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1]
“滋生人丁”由此产生。这一年,清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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