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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滋生人丁

时间:2007-3-10 10:58:12  来源:不详
“照田、粮起丁之州县,……将烟户内已或丁者,尽行查出,造入滋生册内。”[4]

这样,“丁随地派”地区的“滋生人丁”包括了所有的见在活丁,而不仅限于康熙五十年以后新长成的人丁。

“滋生人丁”也包括部分的“女口”。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省妇女,自清初以来与男丁同列征册,每年有“盐钞银”的征项,康熙五十二年的诏令同样适用于她们,“盐钞银”只照康熙五十年女口额数派征,其后长成之女口,编审时记于“滋生”项下。如江西靖安县,康熙五十五年到乾隆十一年,共增出“滋生人丁54丁,妇女80口。”[5]广东的《阳春县志》载:“乾隆元年届编审,增盛世滋生人丁218丁,食盐课口26口。乾隆六年届编审,增盛世滋生人丁211丁,食盐课136口。”[6]

由于“滋生人丁”是在赋役改革中出现的,与清代丁银制度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所以,“滋生人丁”的存在区域和范围有一定局限,受清代赋役制度的制约。

满、蒙、汉八旗和外藩蒙古有其独特的、不同于内地的一套经济体制和壮丁编审方法;土司管辖下的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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