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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滋生人丁

时间:2007-3-10 10:58:12  来源:不详
,应令该府尹照例起科征粮可也。”[19]出关谋活及返居本籍的人们,都不能成为“滋生人丁”。当然,这个命令的实行范围,并非限于东北的奉天一府。

一些偶然的因素,也往往导致清政府取消某些地区的“滋生人丁”。

陕西、甘肃两省,雍正五年“摊丁入地”,以粮载丁,“将通省之丁银,摊入通省之地粮,”本色税粮一石,折银一两,载丁银一钱五分。民地,粮轻丁重,赋税由此减轻,但屯地、更名地,粮重丁轻,赋税有增无减,陕西增二万五千余两,甘肃增九千余两,苦累不堪。地方官吏不断奏请豁除屯更地增加丁银。[20]对此,乾隆皇帝在乾隆元年批示:

“朕闻甘省以粮载丁,从前办理未善,致多偏枯,见有民户丁银摊入屯户者九千二百二十五两,屯户输纳惟艰,今应酌筹变通之法,著将此多摊九千余两暂为豁除,俟下届编审之时,将平庆临巩四府及秦阶二州所属各州县新编人丁应完丁银,均摊入民地粮内,渐次补额,即分作二、三次编审,逐渐补足亦可,务令徐徐增补,以纾民力,俟补足以后,即行停止,永不加赋”。[21]

同年,户部复准陕西,

“应援照前奉恩旨,豁除甘省屯户均载丁粮之例,将陕省屯户原摊丁银一并暂行豁除,俟下届编审时,将通省新增人丁渐次补足,即行停止,永不加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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