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统计中第一次出现了“滋生人丁”一项的记载。[2]
根据康熙五十二年诏令,“滋生人丁”永远不向封建国家交纳丁银。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具备成丁年龄的人,除享有封建特权的阶层,如官、儒、僧、道而外,一般都要承担一定数量的丁赋,成丁而又免纳丁赋,这正是“滋生人丁”不同于其它人丁的特殊之处。
那么,“滋生人丁”都包括那些人呢。
若据康熙五十一年的谕旨及五十二年的诏令,康熙五十年以后长成的人丁是“滋生人丁”。
然而,清代各地派征赋役的方法不尽相同。“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地派者,有丁随丁派者,”[3]丁役派征方法的差异,必然导致“滋生人丁”划分标准的不同。在“丁随丁派”的地区,康熙五十年后新长*丁可以作为“滋生人丁”,免纳丁银;但在“丁随地派”的地区,丁银按地亩、税粮派征,并非按实际存在的人丁征收,人丁与派征丁银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康熙五十年以前的人丁与其后长成的人丁,在是否交纳丁银这一点上没有什么区别,显然这种情况下,“滋生人丁”不能以康熙五十年为界加以划分。
为此,康熙五十七年,经浙江巡抚朱轼建议,清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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